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是有的人犯了法之后,不但不悔改,还一二再、再二三犯法,王来进就是这样的一个人。1982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半。近日,他又因盗窃犯罪再次被济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元。
王来进沁阳人,刑满释放后,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他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济源市克井镇、轵城镇、梨林镇、沁阳和孟州等地盗窃摩托车、自行车等,作案11起,盗窃总价值35391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来进曾因诈骗、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第二次刑满释放后半年之内重新盗窃,在六个月内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11起,盗窃物品价值35391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且累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从重惩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