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果某欠苗某7155元煤款,经多次催要无果,苗某将果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果某归还该欠款。近日,该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果某偿还苗某该笔欠款。
2001年苗某给果某往河南省某公司送煤,苗某将过称单交给果某,因果某未结算,于同年元月5日给苗某出具一张欠条,栽明:“欠条,今欠到苗某现金五仟元,注明如果苗某拉的煤发现有质量问题,五仟元作粉线抵押金,如果苗某停止来煤生意,五仟元如数退还。果某,2001年元月5号。证人,李某。”另外还有三张欠条共计7955元。
庭审中,被告果某辨称,苗某拉的煤质量有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苗某称该煤发现有问题,就没有发给该公司,且该单据已由该公司批上作废,其将煤拉走。
被告果某另称苗某的妻子拿其8套西服,每套100元,苗某承认。
法院审理认为,果某欠苗某7955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果某应该偿还,其称苗某所拉的14.5煤有质量问题,导致其与该公司生意中断,应扣除苗某5000元风险抵押金,但因该煤并未送进该公司,果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中断往来,是由于苗某行为所造成,并切欠条内容不能当作协议内容,故不应扣除苗某的风险抵押金。苗某妻子经手拿果某的8套西服,作价800元,应在煤款中折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果某应再偿还苗某7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