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人们遇到债务纠纷、医疗纠纷和财产纠纷无法自行解决时,会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判决和裁决。在成年公民里,因患有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确认和宣告被申请人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近日,济源法院审结济源首例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济源市某村公民李某某,于2002年1月2日在为居民组伐树的过程中被大树砸伤,住院治疗后,不能痊愈,现丧失记忆,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平时需要人护理服侍。因李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发生纠纷,需要提起民事诉讼,为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其利害关系人何某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申请人申请,济源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李某某进行伤残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重度颅脑损伤性痴呆,精神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何某某和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原洋洋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济源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