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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03-09-27 10:34:37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最后,有的人不得不黯然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是什么原因使同床共枕的夫妻反目,父子成仇,母女陌路,一个非常触目惊心的答案:家庭暴力。来自婚姻家庭内的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造成了太多的不幸,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暴力,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对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不能被忽视,这种行为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治安并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当前,家庭暴力不仅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联合国大会早在1999年,通过决议将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至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十六日行动”。世界各国又把2002年作为“国际家庭反暴力年”,还将两手指宽的白丝布交叉制成弧形“白丝带”,要求每位丈夫将这条洁白、优美的“白丝带”佩戴在自己胸前,时刻提醒自己:反对暴力,珍惜家庭。尽管如此,家庭暴力现象并没有被消除,暴力问题仍然不可忽视。家庭暴力让一个个温馨的家庭支离破碎,为保护家庭,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能否暴力走开?

                       虐待   伤害   杀害

                      ———家庭暴力触目惊心

    梨林镇杨铭,因妻子陈素和他人长期通奸,多次不听劝告,两人经常为此吵打,2001年5月17日,杨铭趁妻子熟睡之机,残忍地将陈素杀害在家中。陈素的不轨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而杨铭暴力杀妻,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他被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这仅是近期以来发生在我市的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其实,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杂志,揭示家庭暴力的报道随处可见。2月13日,在重庆某建筑公司做电工的杨某因与妻子不和,竟将妻子剥皮抽筋。2月17日,在成都市郊区,一名叫姚勇的男人用一把铁锁锁住同居女友的私处。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其中95%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在一些省市,因家庭暴力引起上访的案件已占婚姻家庭案件的50%,受侵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他们轻者被打得鼻青脸肿,重者致残、致死。自去年以来,发生在济源市的家庭暴力事件就达80余起。

    1949年,王秀英经人介绍与大峪的卢多田结婚。后因卢多田生活作风问题,两人离婚。1960年,卢多田因再婚障碍,欲投毒杀害妻子王秀英和子女未遂,为此,卢多田被济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卢多田出狱后,与王秀英复婚,由于王秀英再次怀疑卢多田生活作风有问题,双方经常为此吵打。1997年,因王秀英将卢多田与其他女人锁在屋子里,双方发生打架。后卢多田不但不听王秀英的劝告,反而经常残忍地对王秀英进行殴打、谩骂、侮辱,致王秀英遍体鳞伤,双耳失去听觉,左腿落下残疾。卢多田不仅不尽抚养义务,还将丧失劳动能力的王秀英撵出家门,由于王秀英无法忍受卢多田的肉体和精神折磨。2001年5月7日,以虐待罪和遗弃罪将卢多田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卢多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0余元。

    济源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秀英起诉卢多田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因提供的证据不足,其自诉请求不予认定,遂依法宣告卢多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有,大峪某村的冯保东,1997年5月7日,因为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冯某脾气大发,双手卡住妻子的脖子将其窒息死亡。而冯某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在济源法院的配合下,今年9月底被依法执行。这一幕幕充满血腥的暴力事件,是婚姻的悲剧,也是家庭的悲哀。

                          对待家庭暴力

                         ———公众认识各不相同

    最近,济源市妇联曾就夫妻间的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体经营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四类,调查家庭500家,收回有效调查问卷486份。在这486份的调查问卷中,女性391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0%,男性9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0%。20--30岁的142人,占29.2%;31--40岁的214人,占44%;41--50岁的94人,占19.3%;51岁以上的36人,占7.4%。初中文化程度的190人,占39%;高中(包括中专)文化程度的219人,占45%;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77人,占15.8%。

    从调查结果来看,由于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他们所持的观点各不相同。有6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28.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还有6.6%的人对家庭暴力的看法是无所谓。

    对遭受家庭暴力后所采取的解决办法,有209人寻求法律,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有83人对此忍气吞声   ;有88人找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干部、单位领导解决;有82人找亲戚朋友调解,还有24人将借助家族势力来进行反暴力。

    调查结果还显示,对待家庭暴力,希望用法律来解决的与文化程度成正比,文化程度越高的人,希望采用法律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的比例就越大,87.3%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应用法律进行严惩;4%的人认为应给予经济处罚;认为应该提高家庭成员素质的有97人,占调查人数的21.6%。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家庭暴力原因多多

    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影响家庭和睦,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家庭暴力的产生,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中国有两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意识已作为时代遗产深深地烙在广大妇女的思想之中。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虽然得到了不断提高,但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尤其是在农村,男性仍是一家之主,存在严重的“唯我独尊”的大男子主义,认为女人只是一种传种接代的工具。

    家住在林山村的吴光。1997年,28岁的吴光经人介绍,与临村比他小8岁的小叶相识。叶家坚决反对这门亲事,一是嫌吴家穷,二是吴光年龄太大。可小叶对这些并不在乎,认为吴就是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一米八的个子,英俊潇洒,她憧憬着将来的生活肯定比蜜甜。同年国庆节,吴光与小叶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婚后,吴光什么重活都不让小叶干,对小叶是百依百顺。可好景不长,结婚一年后,小叶生了一个女孩。开始的时候,吴光并没有责怪妻子。当第二个女儿出世后,吴光的母亲时常对儿子说:“别人的媳妇都会生儿子,你的媳妇怎么只会生闺女。”之后,由于吴光在外做生意,赔了点钱,回家后将气往小叶头上撒,开始时两人只是吵吵嘴。后来吴光的脾气也变得越来越暴躁,时不时就对小叶发脾气,还出手相打,婆婆也没好脸给她看。小叶也为自己的肚子不争气而自卑,对丈夫的粗暴行为由反抗到忍气吞声,再不就抱着孩子回娘家“避难”。

    2001年,吴光的一个堂弟暴病死亡,他就帮比他小6岁的弟媳干一些重体力活。时间长了,连一些家务活也干了,晚上,有时回家很晚,村里人对此风言风语,后来传到了小叶的耳朵里,她就建议丈夫,以后回家早一点。吴光却火冒三丈:“你管得着吗?”劈头盖脸对小叶就是一顿毒打。而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吴母不但不劝架,还火上浇油,当着小叶的面挖苦小叶是窝囊废,是个只会生女儿的种,不会生儿子,让吴家绝后。她还威胁小叶,回了娘家,以后就再也不要进吴家的门,她儿子还可以再找一个黄花闺女,为吴家传种接代。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小叶也想过离婚,但考虑到自己两个年幼的孩子,心也就软了,在挨打后,就回娘家。2002年2月6日,再过几天就要过年了,整天小叶忙里忙外,准备过年,累的疲惫不堪,晚上,她就破例没等吴光回家就上床休息了。对此又遭到吴光的毒打,打得小叶嘴角和鼻子流血,并用碎玻璃划破了小叶的左手,小叶夜里披头散发哭着跑回了娘家。叶家人看到小叶满身是血,忙打了110报警。吴光被传讯到公安局,小叶被送进医院,并对小叶进行了伤情鉴定,只是构成轻微伤,构不成犯罪,无法追究吴光的刑事责任。4月3日,小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吴光赔偿医疗费、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4319.5元。2002年6月28日,法院审理后,对小叶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吴光赔偿小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4319.5元并准许小叶与吴光离婚。

    妇女固有的“夫唱妇随”,“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认识,加上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是委屈求全、忍气吞声,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样,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轵城镇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女,因家庭暴力,与丈夫已经离了婚,可只上几年学的前夫,仍然不放过她。为了摆脱和逃避前夫无休止的纠缠,只好隐姓埋名离家出走。可怜的她却从此失去了回去看望孩子和老人的权利,失去了在阳光下享受自由的权利。

    经济不能完全独立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当前,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经济上仍需依附男性,靠男人过日子,妇女或幼弱者往往成为男性的出气筒和暴力侵害对象。梨林镇张莲是一个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的老实本分的家庭妇女,丈夫是一个腰缠万贯的酒店老板,两人结婚二十年来,她对丈夫是百依百顺,言听计从,把全部精力倾注到抚养孩子和支持丈夫工作上,全然不知修饰自己,提高自己,温柔善良的她认为把家事料理好,管好孩子,孝顺老人就尽到了她的职责。直到丈夫有了第三者,将一纸离婚起诉状递上法庭,她觉得天突然塌了,这对于靠着丈夫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她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一击,面对丈夫的离经叛道,面对以后的生活,她无所适从,只能哭哭啼啼。决心已定的丈夫不但不理她,还对其进行打骂,最终还是把她给休了。类似这种情况的并不少见,她们的共同点就是把丈夫当作自己的经济和精神支柱,依靠男人过日子,由于在经济上没有地位,也就失去了家庭地位,更谈不上社会地位。因此,成为丈夫抛弃和暴力侵害的对象。

    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潮不同程度地冲击着婚姻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人受社会不良影响,贪图享乐,精神空虚,追求金钱和美色,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发生改变,对家庭不负责任,很容易产生婚变,为了追求所谓的幸福,家庭暴力成为他们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制日报》调查的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近几年在济源市由于婚外恋导致犯罪的也有10余起。

    部分妇女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也会导致家庭暴力。现实生活中,一部分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偏低,自身素质较差,生活中不孝敬老人,处理不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邻里关系,并且说话粗鲁,为此,夫妻关系不和,经常挨打。最近,有一名妇女到市妇联哭诉,丈夫经常对她大打出手,并且起诉离婚,她请求妇联出面为其解决问题。此事,经市妇联到村里、家里了解情况时得知,这名妇女由于信奉基督教,经常不料理家务,不顾及孩子,并容不下公婆。对老人横挑鼻子竖挑眼,姑舅、妯娌、邻里之间关系也不融洽,说话粗鲁,蛮不讲理,致使丈夫经常“教训”她。

    婚姻基础差、生活质量低等原因也往往会引发家庭暴力。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金钱型婚姻、凑合型婚姻并不少见,由于这些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夫妻关系不和谐,一些家庭琐事便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索。从家庭暴力调查中了解到,因为婚姻基础差,无事生非、酗酒、赌博不听劝阻,性格怪僻,喜怒无常,女强男弱、丈夫自卑等而引发的家庭暴力冲突也占很大的比例。

                        惩暴法律不断完善

                       ———法官评说家庭暴力

    究竟什么是家庭暴力,济源法院的李晓霞法官这样说: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虐待、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的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家庭暴力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泛指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对妇女的暴力。按类别分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据有关统计表明,65.9%—65.3%的家庭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9.6%—22.3%的家庭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8.9%—23.8%的家庭出现辱骂妻子的现象,还有21.7%—19%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打妻子,这些都是精神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不同与虐待,虐待通常要持续一段时间才能构成,而家庭暴力既包括长期的行为,也可能是一次性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关系,也是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家庭暴力的发生、存在和蔓延,无论对家庭成员还是对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暴力 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英国在过去的25年里,有关对妇女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的研究,特别是有关家庭暴力的研究越来越多,这些研究对于提高人们对妇女权益侵害问题的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法律和政策的变革,同时也为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妇女、儿童提供了有效帮助。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早在1992年我国就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还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同时,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将家庭暴力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对施暴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目前,在济源市由于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20%左右。从施暴手段看,也是越来越卑鄙,越来越残忍,比如剜眼、割鼻、削耳、烙铁烧、烟头烫、硫酸毁容、灌农药、强迫卖淫、雇人强奸妻子、活埋等。作为一名妇女来说,对待家庭暴力,决不能手软,要认为这是一种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一旦遭到了家庭暴力,不能听之任之,要保留好证据,用法律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严惩。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家庭暴力引发的后果是严重而多方面的,尤其是当这种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之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时,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其次,一方面它会使加害人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另一方面可能会激化矛盾,有的妇女由于积愤难消,便会伺机报复,以暴制暴,结果触犯刑法。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让子女通过耳熏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使用暴力的概率是一般家庭孩子的15倍。

    法律制裁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人们更需要事前的疏导、减少。如何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保持和睦、融洽的家庭关系,笔者建议:

    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倡导敬老爱幼,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社会风气。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文明关系着社会文明。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们更加崇尚文明的生活,和睦的家庭,美好的婚姻,进一步搞好家庭美德教育,塑造家庭的美好形象。这就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注入新概念、新内容、丰富家庭建设的内涵,满足各个层次人们的需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文明城市、村、户建设活动,从根本上促进家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这无疑是防止家庭暴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妇女的主体意识。切实加强对妇女进行普法教育,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并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加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使广大妇女认识到女人不是附属品,要以自强不息的精神,谋求平等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要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抗暴能力。还应大力开展婚姻家庭问题的宣传教育,帮助人们了解婚姻家庭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及其发生的问题,学会用协调、沟通的方式方法来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掌握调节冲突和解决矛盾的能力,从根本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充分发挥社会的调解功能和救助功能,发挥现有的法律和各级工会、妇联、居委会、派出所和村民调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使一些恶性的家庭暴力事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保存好证据或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对那些比较恶劣的家庭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并且要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法律保护受害者”的社会共识,调动社会的力量化解、疏导家庭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更加温馨,更加美好。(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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