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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院实行庭审录像

  发布时间:2003-10-12 10:09:22


    近几年,在法院的来信来访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反映法官在庭审中阻止其阐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对此,建议法院实行庭审录像。

    一是实行庭审录像能够真正地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说,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都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质证、论证、辩论等主要过程。法官主要是组织庭审活动。如果个别素质不高的法官,在庭审中受人情等干扰,控制当事人进行真实意思表达,或者偏袒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引起败诉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导致上诉、上访,甚至缠诉。它不仅给群众增加诉讼负担,造成社会不稳定,也容易损害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所以说,实行庭审录像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促进法官素质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全程纪录双方当事人的庭审行为,推动司法文明发展,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度,再一方面可以作为日后法院处理接待上访案件的直接依据,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宗旨。

    二是确保质量,能够使其再现庭审全貌。首先,庭审录像由法院内部组织。每次审庭前,法院组织人员进行审庭录像,纪录庭审过程中,法官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证据交换过程、双方辩论过程,以及与此次审判有关的一切活动等。拍摄过程要不间断,保持连续性,尽量使图像清晰可见,而且具有同期声。如存在不正当行为,易给当事人造成误解或疑虑。其次,要有专人负责录像资料的管理,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转借他人观看、复制或播放。如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程序、法官的审判作风等提出异议时,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组织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信访接待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共同进行观看,并当场解释和答复异议方提出的疑问。三是庭审录像可分类保存。对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法院可自行处理录像;对判决不服,当事人上诉或上访的案件,录像要妥善保管,以备同级查阅和上级调阅,做当事人服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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