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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具体措施30条

发布时间:2003-10-14 11:25:57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工作宗旨。为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思想,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特制定并公布如下30条司法为民措施:

    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1、缩短立案期限,方便群众诉讼。对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在2小时内办理完立案手续。因特殊情况或当事人诉讼材料不齐全不能当日立案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详细介绍立案所需材料及程序,以便当事人可以尽早立案。实行诉讼立案柜台式“一条龙”便民服务,实行双休日、节假日立案预约登记制度,对老弱病残或路途遥远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实行上门立案和电话预约立案,制定立案工作人员文明用语、忌语,要求工作人员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2、设立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其诉讼优先立案。

    3、建立诉讼指导制度。设立导诉员,由专职导诉员引导、指导当事人在民事、行政等诉讼中正确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4、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在刑事诉讼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等诉讼权利;对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物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决定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原告、被告诉讼权利义务。

    5、诉讼风险提示。切实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案件诉讼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6、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7、保障信访渠道畅通。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要做到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的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细心阅看,对当事人的不解和困惑诚心解释。建立信访上报制度、信访通报制度和法院信访工作协调联动制度。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另每周均有一名院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8、庭审记录当庭签字。除当事人同意外,庭审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当庭签字,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

    9、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为当事人设立休息场所,为其等候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10、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让当事人有充分的发言权。

    11、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2、刑事错判赔偿。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严格依法办案,有罪判刑,无罪放人。

    三、提高审判效率

    13、 严格履行延长审限报批。案件审判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必须严格履行延长审限审批手续。对依法延长审限的一、二审案件,在决定延长审限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    

    14、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

    15、 上诉卷宗及时移送。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法院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当事人一方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移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送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增强审判透明度

    16、 审判过程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开审判,并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

    17、审判结果公开。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

    18、 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

    19、诉讼档案公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涉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20、 收费项目公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多收或乱收诉讼、保全和执行费用。法院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等费用。

    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

    21、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在着力解决好大标的额执行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小标的额案件的执行力度,帮助群众解决燃眉之急。

    22、 重大执行事项听证。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并在裁决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23、执行全程公开。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公开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公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中止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终结执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同时,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24、改革执行收费制度。执行案件先立案,暂不预收执行费用,实行先执行后交费,切实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六、强化落实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

    25、全面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及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要求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对其应缴的诉讼费实行“减、免、缓”制度。

    26、及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审理、及时执行,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27、 落实法律援助。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诉讼外,为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独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七、坚持文明司法

    28、倡导文明用语,坚持文明办案。每一名干警要从接听好每一个电话做起,自觉养成讲文明用语、讲法言法语的良好习惯,坚决杜绝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横、硬、推”现象。

    29、 尊重刑事被告人权利,体现人道主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请求的,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等,以及满足其人格尊严问题的便利条件;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一律不戴手铐、脚镣。

    30、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市各级法院建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违反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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