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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是加大监督力度实现公正裁判的有力措施

  发布时间:2003-10-28 10:35:09


    人民法院有两大职权,即审判权和执行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手中握有生杀予夺的刑事审判权,有着定纷止争的民事审判权,有受理“民告官”案件的行政审判权,还有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权,不可谓权力不大。因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则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常言说,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失去公平和正义。近些年来,各级法院为加强监督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不尽人意。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实践,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以及涉法上访案件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斗胆提出一项新的监督措施,即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将录像带作为资料长期留存,以备查看。笔者认为,此项监督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一、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就法院的监督来说可谓是全方位的,有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监督功能日臻完善,监督效果日渐明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有的监督不够全面,监督力度不够大,有的监督落实不到位,有的流于形式,还有些监督者本身责任心不强,使监督未达预期效果。我认为,人民法院不仅要认真接受外部监督,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在修炼“内功”上下功夫,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就是修炼“内功”的一个“硬功”。

    其次,法院审判庭审是关键,对庭审过程的监督目前力度不够大,监督不全面,监督不到位较为突出,尤其是大量的民事案件引发的上访较多的情况就是一个有力证明。

    其三,案件卷宗是单一的文字资料形式,难以反映庭审的实际情况和全面情况,对法官的公正程度、道德修养、审判作风、言行及整个审判活动细节等等现实情形难以再现,因此难以实现“公开透明”、“阳光作业”之目标。

    其四,对庭审监督的失察、失控,导致了不公正裁判的发生,导致了涉法、信访案件的居高不下,于是出现了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长期上访、上访老户纠缠不休,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二、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笔者认为,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具有极强的监督制约作用,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它将有力地推动司法文明的进程,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审判领域的腐败现象。其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创新。此项制度将对审判监督由被动的事后监督变为主动的事前、事中监督,达到监督的“关口”前移。

   (二)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是提高法院社会公信度的有力措施。既有卷宗,又有庭审录像,实现了公平正义,法院的公信度自然会大大提高。

   (三)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实行庭审实况录像,法官不得不首先考虑程序公正问题。实现了程序公正,那么实体公正就有了保障。

   (四)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将极大地促使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和审判水平。法官面对录像机镜头,不能不考虑自己的形象和水平,他的一言一行、他的审判水平、审判作风,是否公平和正义都将如实记载下来,这就迫使法官必须不断地学习、进取,提高素质,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庭审录像,对双方当事人、对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等同样具有有力的监督制约作用,迫使人人公正,依法行事。

   (五)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是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前面所讲的其他监督方式,主要是从外部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我认为只是外因,而通过实行庭审录像,则实现了由外因向法官自我约束内因的转变。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做到了公正裁判,那么他就会自觉抵制庭审以外活动的不廉洁行为,因而也就实现了公正司法、廉洁办案之目的。

   (六)实行庭审录像制度是审判管理改革的突破。未搞庭审录像,只是审判的部分公开,实行庭审录像,则是审判过程的全部公开,而且作为资料长期保存,随查随看,可以多次看,反复看,可让领导看、律师看、当事人看,这样公开的程度加大,就实现了“阳光作业”,避免了暗箱操作,因而可谓一大突破。

    三、推行庭审录像制度的可行性

    推行庭审录像,应当结合实际,严格管理,稳步实施,认真操作。

    1、摄录开庭审判的全过程。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摄录全过程,不能剪辑。如录像不能反映庭审全过程,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误解和疑虑。

    2、庭审录像由法院负责录制、专人管理资料带。当事人对审判程序、审判作风和实体裁判不服或提出异议的,可申请到法院指定的场所观看录像。除当事人外,当事人邀请的律师、代理人也可以一同观看。

    3、当事人及其所邀请的律师、代理人观看录像后对审判程序、实体裁判认为有违法或不公正情形的,或者对审判作风有意见的,可直接向法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或原审判人员提出,法院领导及原审判人员应当就所提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对实质性问题相关部门应作出处理意见。

    4、为维护法院形象和保护审判人员的人身权利,应特别规定,当事人不准带走也不准复制庭审录像带;未经法院允许,任何媒体不得播放庭审录像资料。

    5、法院要配备专职摄像人员,购置必要设备,并制定具体规定,严格管理。建议庭审录像费用由上诉方预交,待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承担责任的比例分摊。

    6、鉴于目前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庭审录像制度可先在二审法院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基层法院推广。其理由:一是二审法院案件总量相对较少,负担不大,易于实行;二是二审较一审更加慎重,法官水平相对较高,实行庭审录像不会给法院和审判法官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当事人寄希望于二审,如上诉人在二审中胜诉或实现公正了,自然也就服判息诉了;四是在二审中实行庭审录像,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推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作用很大,很有必要。如果说此项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大大减少了涉法案件的信访量,那么,就推动了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对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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