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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权债务的转让 还是债权债务的承继

从一起货物运输合同案件的审判 看改制企业对债权的享受

  发布时间:2003-09-11 16:07:35


  

    案  情

    2000年8月18日A公司与B集团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载明:由A公司负责将B集团的货物60吨从上海运至B集团所在地,运价220元/吨,运程1200公里,运费13200元,运输期限3天,收货人B集团,途中若由货损、货差、雨淋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A公司全部负责赔偿,本合同签订后生效。备注:货到付款,货物价值6000元/吨。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装货向目的地运送,当车辆行至C地(距B集团所在地尚有50余公里)时,A公司以B集团以前欠其运费未付为由,将B集团货物滞留,要求B集团给付运费(含上次和本次运费),后经双方协商未果。2001年5月29日B集团改制为D公司,其接收了原企业(即B集团)的全部债权债务。同年5月31日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D公司签订了产权出让协议,将总资产为10756.38万元(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总负债为11676.78万元,净资产为-920.4万元,由D公司接收。B集团于2001年6月上旬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法人资格,经审查,依法登记注销了其的法人资格,2001年6月14日D公司被工商部门核准依法登记成立。之后D公司向A公司追要货物60吨或折款360000元,而引起诉讼。

    在对本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A公司至今未接到债权人(B集团)转让该笔债权的通知。该转让不仅有权利的转让,也有义务的转让,即让与人(B集团)有给付A公司运费的义务。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本案中,B集团在未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互义务的运输合同中自己应尽的义务(即运费)全部转让给D公司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因此,应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D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B集团改制为D公司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是涉及到企业改制时,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是转让关系,还是承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的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D公司是由B集团整体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是承继关系,而不是将债权债务转让第三人(D公司)。因此,应支持D公司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仅仅是转换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未消灭。

    企业公司改制是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实质上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关系,改变投资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制,使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改造成为具备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变更,是指公司因合并 、分立或者公司类型改变所导致的公司实体的变化。公司的变更包括公司公司主体变更和股东变更及公司形式变更,其中公司主体的变更,包括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者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法定合并与事实合并:法定合并是公司法为简化程序的一项合并制度,因合并而导致撤销的公司不经过清算而解散,在合并完成时,其财产及债务全部转移到受让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既得到了合并的目的,又节省了合并的成本;事实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完成解散清算程序后,再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公司。法定合并的程序比事实合并程序简单。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造类似于法定合并。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为:参与合并公司的组织发生变化,合并公司的变化因合并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化和公司设立三种结果。公司消灭,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新设合并的,参加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公司变更,吸收合并时,存续公司的股东、资本等都发生了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新设合并时,因合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后,参与合并各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 承继,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应不附任何先决条件,继续承担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

    企业改制是在保障原企业存续前提下的企业形态的变更,而不是将原企业破产清算之后设立的新企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或者通过转让部分产权,吸收合并组成公司。企业之所以选择改制,而不是选择将原企业解散后,再重新设立新公司,就是因为要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关系,改变投资结构,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企业公司制改造的程序,是按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换发营业执照。企业改制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未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规定,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变更设立的公司应当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二、企业公司改造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

    不论企业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债权总有新的承继者。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企业所有人将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新公司,而成为新设公司的一个股东。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企业资产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公司制改造中,一般都是在对包括债权债务在内 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价转股方式实行企业改造的。

    企业根据《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在原企业法人资产基础上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或者通过新股东参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净资产即资产减去负债,以净资产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中,新设公司接受净资产的同时,应当接受全部负债。整体改造的法律后果是,原企业财产和全部债权债务整体被新设公司接受,原企业法人消灭。由于新设公司与原企业是一种承继关系,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当然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通过股权手段解决债权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找到出路。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企业公司改造,企业的净资产额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中,原企业丧失了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而丧失了 法人资格,这种行为应视为公司法上企业吸收合并行为 。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采用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等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者集体投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者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变更后的公司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因此,在企业改制之后,就其债务仍然要承担,不能以改制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三、改制前的企业已被登记注销,其已不能履行通知义务。

    前面已经谈到本案的原企业属公司变更中的法定合并,即因合并而导致撤销的公司不经过清算而解散,原企业申请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注销,其以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企业法人注销,等于企业法人死亡,再让已注销的原企业去履行通知义务是不可能的。如按照第一种意见的处理方法,显然与《民法通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故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本案。

    综上,企业改制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资产变化后的债务承担。企业改制的实质是企业产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发生了变化。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财产占有变化、股权结构变化三种,因改制而出现的新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企业改制对债权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债务主体发生变更,资产与债务分离,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 ,企业改制后债务主体不明确,原企业与新设公司相互推诿。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企业公司改造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上述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者协议有无约定。同理,承担了原企业的债务,也要享受原企业的债权,这是权利义务想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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