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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听证

  发布时间:2004-08-17 08:27:13


    执行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参与,通过对执行中有关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查清执行案件事实,对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依法裁决的执行活动。

    当前各级法院和法学理论界都在探讨“执行难”的原因,寻求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本人做为一名执行法官,深感执行工作确实难。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执行法规,现有的执行程序和执行若干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行存案、超期执行案件大量积压,人民法院承受着“执行难”的巨大压力,执行人员整天频于奔波,忙于接待当事人,是上班有人找,路上有人截,家门有人等,整天进行着杂乱无章的工作。当事人不满意,执行法官说不请,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院法官之间的对立。“执行难”究竟难在什么地方。笔者认为:难在被执行财产难以界定,难在执行程不透明,执行程序不规范。

    说到“执行难”,不由使人想起“告状难”,“告状难”的问题同样困扰法院工作多年,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的健全,建立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出台了证据规则,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意识,当事人赢得明白,输的服气,使“告状难”的情况基本得以解决。“告状难”的问题解决了,能否从中得到一点借鉴和启示呢?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尝试将执行听证引入执行工作中,现就执行听证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执行听证,有人也称执行开庭,开庭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审判程序的“专利”,如果将执行中对证据质证,认证的行为称之为“执行开庭”,容易使当事人对两个程序产生误解,对两个程序相混淆,况且审判和执行程序的性质,任务不尽一致,故使用“执行听证”一词比“执行开庭”更为恰当。

    一、执行听证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尚无“听证”的法律规定,因此将听证活动引入到执行程序于法无据。但笔者认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是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近几年来,以加强庭审功能为主题的审判方式改革在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开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不断的增强,相比之下,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规范,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相对较低,使审判和执行本属于同一诉讼程序的两个不同阶段形成了一明一暗的强烈反差。即审判阶段,通过公开开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陈述和辩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自然就明白几分。而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所有执行活动全掌握在执行人员手中,申请人提供了执行线索,执行人员以工作忙,或者经核实,以简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该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这样的结果只能使当事人认为:是法院执行人员在庇护被执行人,在推诿扯皮,于是便和执行法官吵闹,甚至到处上访告状。法官本属于居中裁判者,结果倒成了当事人成为矛盾焦点的指向。所以公开执行程序,公正执行案件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期望,也是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因为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行使着部分司法裁决权,同样需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同样需要对有关证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同样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判定和裁决,所以执行听证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符合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更是执行程序自身要求和执行工作改革的理性选择。

    二、执行听证的意义

    1、弥补了公开审判之后执行程序相对滞后的不足,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申执双方在听证中充分陈述、辩论、举证、质证,可以使执行法官发挥居中裁判的职能,避免执行法官成为案件执行后果的矛盾指向。

    2、强化了申请人举证意识、执行风险意识,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责任心,减少了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减轻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抵触情绪,还当事人一个明白,还法官一个清白。

    3、可以及时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为强制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案件的中止和终结提供了依据。

    4、通过执行听证,促使执行法官不断学习,探讨执行工作出现新问题、新动向,提高执行法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有利于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

    5、杜绝了执行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避免因个别执行人员的原因而贻误了执行时机,可以有效抑制“执行乱”。

    6、执行听证可以使执行活动置于一定程序规范下,有利于法院内部执行监督,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

    7、执行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可以有效宣扬法律,震慑那些逃避执行的赖帐户,做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执行听证的可行性

    1、完善的审判程序使执行听证有了很好的借鉴。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有所不同,但二者只是诉讼程序的两个不同阶段,二者的目标,任务相互关联,都是为实现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促使负有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义务。都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阶段上都经过调查辩论、合议、裁决三个运作程序,所以执行听证完全可以使用审判中的部分程序。

    2、目前执行人员配备看。各级法院执行局(庭),执行人员都具备一定的审判称职,具备了一定的审判技能和驾驭听证活动的能力。

    3、通过一些法院的执行实践证明,通过执行听证,确实解决了执行中的一些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执行听证的程序

    为规范听证案件的运作程序,使执行听证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可以将执行听证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听证审查准备阶段,包括听证时间,地点的确定,传票的送达,告知当事人参与执行听证的执行法官,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审查。

    2、宣布执行听证开始阶段,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申请回避。

    3、执行听证调查阶段和执行听证的辩论阶段,围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这也是执行听证的核心阶段。

    4、执行和解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执行法官也可以主持调解,但不得强制和解。

    5、执行听证评议阶段、宣布评议结果阶段。参与执行听证的执行法官应根据案情充分评议,并制作笔录,意见一致的应及时做出裁定,送达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五、执行听证适用的案件范围

    执行听证并非所有案件都要进行,考虑到执行任务的繁重及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以下案件可以进行执行听证。

    1、当事人确无实际履行能力,依职权需要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案件。

    2、经审查应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及不予立案执行的案件。

    3、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题的案件。

    4、须要确认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案件。

    5、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的案件。

    6、有法定义务协助法官执行而不予协助的单位,或因该单位有违法行为,造成难以继续执行的案件。

    7、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容易使矛盾激化的案件。

    8、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有异议的案件,或者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的案件。

    9、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由于参与分配的案件,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对该案件进行听证。

    六、执行听证应注意的问题

    1、不得违背现行的法律规定。

    2、执行工作的目的是促使负有义务的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是为规范执行程度,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所以执行听证应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原则。

    3、要正确把握听证执行的适用类型和适用范围,不能把执行听证做为案件执行的必经程序。执行听证做为一种执行方式和手段,并非每起案件的必经程序,对那些事实清楚,执行线索明确的案件没有必要进行听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

    4、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

    5、听证执行不影响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工作的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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