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开辟出司法工作新的领域,已经经历了上个世纪末十余年的历程。全国法院三万名执行干警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谱写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光辉篇章。但是,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截止到2004年4月底河南省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45881件,标的142亿元。社会的呼唤,甚至发出了“空调白判”、“法律打白条”、“司法不公”的呐喊,执行难成了每一位有识之士心中的一个遗憾,也是必须要解决的一道难题。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执行难概括起来为“五难”: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部门难求,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企业和特殊的人难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法治的各个环节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依法治国的观念差,这是执行难的普遍原因。首先是地方党政部门的部分领导,他们无视社会主义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权代法。他们随便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写条子、加压力,一些地方下发“文件”干扰、限制法院执行,更有甚者,竟动用公安、检察等执法机关,采用恶劣手段,干扰法院执行。
(二)当前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观念滑坡,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许多经营者和债务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采取逃、藏、移、换等手段,搞脱壳经营,“悬空”债务。
(三)许多大中型企业经济不景气,是执行能的根本原因。目前是经济转轨的时期,许多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差、偿还能力差,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影响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及社会的稳定。
(四)立法滞后,这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国家没有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比较笼统,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五)法院在审理工作中,只审理不兼顾执行而造成的“执行难”。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
(六)法院方面自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在法院中,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而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受地方行政编制的限制,造成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致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4、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归纳起来为:搞好“三个强化”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综合治理、统一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规范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尽快制定执行法(含强制执行法)是解决执行难的保障;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和申请执行备案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法宝。
1、搞好“三个强化”
(1)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这里所说的强化思想认识主要是指法院领导及执行人员对执行难的原因、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身肩负的重大责任的充分认识。强化思想认识的关键在于法官队伍能否做到“两个过硬”、具备“两种精神”,政治和业务过硬;团结进取和务实奉献精神。政治过硬是执行好的前提,业务过硬是执行好的基础;团结进取是执行好的保证,务实奉献是执行好的动力。我们必须用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伟大思想来武装每一位执行法官的头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要敢于碰硬、善于探索,知难而进,苦干巧干,把执行难化解为执行易。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就必须强调法院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执行工作,各地都要成立以同级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执行协调领导小组,这样就有了搞好执行的组织保证。
(2)强化执行措施,为了攻克执行难这一顽疾,应当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召开债务人大会、零点行动等。针对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的情况,可考虑推出一项奖罚制度,重奖举报人。该制度规定,对需要通过举报执行的案件,按一定法律程序对外公告,收集举报信息,举报财产的范围主要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其它可以执行而法院又没掌握的财产等。同时承诺:1、对举报人保密;2、对举报属实的,让举报人得到实际执行到位标的3%-5%的重奖。如果我们的措施不具体,不全面,不细致,不严密,执行人员数量少,素质低,那就会使本来就难办的事变得更加难办。
(3)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法院及司法部门应采取以普法宣传为主,以典型案例宣传为辅的宣传方式来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大量的经济纠纷,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必然要求全民对法律了解和熟悉,也必然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只有全民族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增强了,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 执行人员执行起来也就容易多了。
2、综合治理统一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
一般人认为,执行只是法院的事情。其实执行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行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为此,高级法院应在其所辖的区域内,建立统一领导 、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执行管理新体制,还可在辖区内进行公开处理暴力抗法,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统一行动,从而起到强有力的威慑警示作用,可以大大降低抗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
3、规范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
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规范执行流程尤为重要。所谓流程化管理就是将执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纳入管理,将执行机构分为审查组和执行组,审查组负责传唤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查明当事人情况。执行组的职责是准确按时完成执行任务和审查组决定的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任务。根据我国部分法院的经验,一般规定:审查期为六天,执行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执行期可延长到六个月,如果法官不能按期履行职责,法院将出示黄牌警告,执行人员不得滥用中止权。执行流程中还要对中止执行和对评估、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等均向社会公布,时间不少于十天。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召集作出评估结果的有关单位接受被执行人的咨询。
4、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和申请执行备案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题,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积极而有力地推行执行听证制,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话当面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进行质证,既防止了“暗箱操作”,又避免了法院错误扣押等被动局面的出现,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轻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
申请执行备案制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可先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的,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类案件,法院可暂不立案,而通过备案登记,认可申请执行人已行使申请执行权,并保护该权益。备案登记后,申请期中断,申请执行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在备案登记期间,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可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通过听证和申请执行登记,降低了执行成本,减少了重复劳动,避免了中止执行案件居高不下的局面,使申请执行人有充分时间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完美了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以上是笔者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执行实际出发,为解决“执行难”提出了一些对策。这些观点和认识,难免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恳请批评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