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
1、当事人向我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我院必须在七日内立案,并发给当事人立案通知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发给当事人裁定书,讲请不立案理由
2、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对告状、来访群众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3、我院在接访处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来访来诉群众进行引导和诉讼指导。
4、对涉诉群众进行指导,告知其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被诉人无执行能力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5、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6、采取巡回审判、就地审理、诉前和诉中调解、快速审理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减轻群众诉讼负担。
7、对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8、认真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律师代理诉讼。
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9、对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
10、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1、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2、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1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14、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四、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15、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定有罪则判,法定无罪放人,严防超期羁押案件产生。
16、民事、行政案件要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确因案情复杂在审限内无法审结的,必须依法报批。
五、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17、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18、培训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质量。
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9、实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快审快结。
20、推广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做法,提高司法效率。
七、认真解决申诉难和涉诉上访问题
21、对当事人的申诉和再审请求依法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无理申诉的也要讲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22、实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提高案件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23、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涉诉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有理的依法予以解决,确属无理申诉的,讲清道理,做好息访工作。
八、切实解决执行难
24、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
25、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26、对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请求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时,依法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
27、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等制度,防止执行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九、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
28、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坚决回避。
29、规范我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确保司法公正。
30、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法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