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首例因艾滋病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5年2月18日,家住天坛办事处某居委会的燕某在某公司上夜班时被机器轧伤,会阴部被撕裂10公分左右,即到我市某医院做了手术、输血等治疗。之后左脚跟一直溃烂,久不能愈。2002年11月15日,燕某到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接受检查,结论为HIV-1型抗体阳性,即艾滋病毒携带者。燕某认为其所艾滋病携带系在其接受治疗的医院输血引起,于2003年11月25日将所住医院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为燕某输血时按照当时的操作规范进行了血交叉试验,在结果均为阴性的情况下才给输血,并无不当,判定医院给燕某输血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驳回燕某的诉讼请求。现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济源中院立案后,2004年10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