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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算机犯罪

  发布时间:2004-10-26 15:13:41


    自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现在短短的50年左右的时间,计算机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核心技术。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它国家,信息和电子通讯技术在各种高技术中最普及、影响最大。起源于60年代末的因特网,经过30年的发展,用户已达1.47亿,而且还在迅猛地增加,据专家预测,到2005年,世界各地的因特网用户将超过5亿。我国从1995年开始发展因特网业务,但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上网用户已增加到2000余万。计算机作为现代信息处理工具,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在今天呈上升趋势,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活动正在给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从法律上廓清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问题也成为一个急迫的任务。

    一 、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一)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应用领域也随之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也不断地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因此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

    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分析

    1、智能性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实施计算机犯罪,罪犯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技术,需要对计算机技术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所以,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许多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隐蔽性、匿名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罪犯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信息的过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通过反复匿名登录,直奔犯罪目标。而作为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就得按部就班地调查取证,等到接近犯罪的目标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了。据调查已经发现的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犯罪的仅占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总数的5%-10%,而且往往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现是出于偶然,例如同伙的告发或导致计算机出了故障,用于手工作业的方法处理业务时偶尔发现的。

    3、复杂性

    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犯罪主体的复杂性。任何罪犯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以在电脑的终端与整个网络合成一体,调阅、下载、发布各种信息,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跨国性,罪犯完全可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第二、犯罪对象的复杂性。计算机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也是越来越复杂和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

    4、跨地域性

    网络冲破了地域限制,计算机犯罪呈国际化趋势。因特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这为犯罪分了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他联网地受害。

    5、发现概率太低

    由于计算机犯罪的隐蔽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非常困难。据统计,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还不到10%,其中定罪的则不到3%。就新闻报道方面,计算机犯罪只有11%被报道,其中仅1%的罪犯被侦察过,而高达85%以上的犯罪根本就没有发现。

    6、低龄化

    主体的低龄化是指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从目前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来看,犯罪分子大多是具有一定学历,知识面较宽的,了解某地的计算机系统的,对业务上比较熟练的年轻人。我国对某地的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犯罪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占整个犯罪人数的比例:1989年是69.9%,1990年是73.2%,1991年是75.8%。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

     8、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而且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测算,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平均损失仅为2000美元,而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平均损失高达50万美元。据计算机安全专家估算,近年因计算机犯罪给总部在美国的公司带来的损失为2500亿美元。

    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世界各国对网络的利用和依赖将会越来越多,因此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攻击。据统计,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为50%,美国防部全球机算机网络平均每天遭受两次袭击。美《时代》周刊报道:美国防部安全专家对其挂接在Internet网上的12000台计算机系统进行了一次安全测试,结果88%入侵成功,96%的尝试破坏行为未被发现。1998年我国公安部破坏获黑客案件近百起,其中以经济为目的的计算机犯罪约占70%。计算机犯罪能使个人隐私的泄漏,一个企业的倒闭,或是一个国家经济的瘫痪,这些绝非危言耸听。

    (三)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计算机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一般来说,进行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具有较高计算机知识水平的行为人。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3、犯罪客体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一方面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这也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

    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例如由于意外,行为人编制的程序出现错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造成威胁,但行为人对此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补救和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

    二、对刑法有关条文(《刑法》285,286,287条及第17条第2款)的意见

    有关计算机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表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单纯的犯罪工具,而常常具有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破坏性行为。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并不能准确反映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如,盗用计算机的行为,目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的行为。

    就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方面,网络盗窃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他人账号,又有偿传播给第三人使用,其本人的获利额为5000元,但是使用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达数十万元。如何认定张某的盗窃数额和如何认定第三人的责任就成了一个难题。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而应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或者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对此类犯罪处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而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从而影响了惩治该类犯罪的效果。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的计算机犯罪进行防治?就计算机犯罪而言,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就具有相当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就证明他应该对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预见,他们进行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所以笔者认为,这些人进行计算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三、计算机犯罪的社会防范和对策

    马克思、恩格斯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高技术犯罪不能归咎于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它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有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原因。它往往由政治、经济、技术、管理体制以及文化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促成。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针对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从各方面加强社会控制。

    1、健全人事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减少作案可能。有关专家的研究表明,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是那些被认为忠实、可信任的雇员,他们不一定有很高明的专业技术,但是能发现和利用计算机或监控系统中的一些弱点。能利用高技术进行犯罪的人绝大多数是能从事或接近这些工作的人,因此人事管理是防范这类犯罪的重要环节。我们在反对极左路线把所有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打成反动的资产阶级学术权威、批判“知识越多越反动”的同时,不能走向另一极端,对从事高技术的人员盲目迷信、不管不问,而是应该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审查、考核、教育和培训。在管理中要分工明确,严格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2、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与计算机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需要不断完善。它们包括对有关系统的物理和技术安全防范,例如,加设电磁屏蔽、加强机房管理等;在信息的输入、处理、存贮、输出过程中完善加密技术,开发各种加密软件和更可靠的密钥;在通讯过程中加设口令、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等。另外象在各种磁卡的制作中注意保证图案的唯一性和密码的不可更改性等等。

    3、完善有关的监察惩治法律,使案犯得到相应的惩罚。任何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都会有不足之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高技术犯罪实施社会控制以减少犯罪条件、打击犯罪分子。自197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问世以来,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先后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然而由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的立法也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国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例如,随着互联网络中黄毒危害日趋严重,各国应拟定有关法律加以控制。我国近年来相继通过了一些法律以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但目前尚无专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和犯罪侦破。对有些涉及不同部门的案件,公安、检察、司法、工商、税务都一起管,又都管不好。因此我国要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掌握高技术的专业监察队伍的建设。

    4、重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消除不良文化刺激。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技术防范还是法律制裁都很难根本控制高技术犯罪,因为促使这类犯罪的诱惑很大:好玩、刺激、富于挑战性而又有利可图。唯一真正有帮助的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年青一代将越来越多地掌握高技术走上社会。然而科学知识、专业技术的教育不能代替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我们的学校、家庭和社会在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要重视政治思想、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总之,科学技术与社会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面对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现象,我们既不能像技术悲观主义者那样谴责科学技术并主张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能盲目乐观地认为发展了科学技术就能自动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不等于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同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装备了高技术的设备并不必然提高效率和功能,相反,如果管理和教育不当,反而会带来更大的损失。高技术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规章制度、法制法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有相应的变革,只有这样高技术的发展才能真正造福于人类而不至于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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