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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3-09-12 09:10:50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水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为原则,根据执行流程环节的需要,对执行案件的立案、排期、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障执行工作公正、公开、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节    立    案

    第三条    对本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由立案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立案。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其他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四条    对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根据有关规定,计算申请执行费数额,通知执行局办案人员从第一批执行款中扣除。

    第五条    立案当日,立案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第三节    排    期

    第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三日内,由立案庭排定首次执行日期。

    第七条    各类执行案件的首次执行,须在立案后的20日以内进行。

    第八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九条    首次执行时间排定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向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发出执行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第十条    如需变更执行局,执行局应将变更情况通知立案庭备案。

    第十一条    执行局认为可委托外省、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由执行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该类案件不列入排期管理,但执行业务庭应与受委托法院保持联系,并将委托时间、被委托法院等情况向立案庭通报。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移送相应业务庭后,其送达事项由其自行解决。需邮寄送达的,由业务庭将相关材料填写齐全后交立案庭办理。

                           第四节    结案与归档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4个月执行结案。

执行过程中涉及审计、资产评估、拍卖等事项的,可延长至6个月内结案。

    第十四条    各类执行案件如需延长执行期限,由执行局写出延期的申请报告,于执行期限届满10日前交立案庭,由立案庭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执行案件结案后五日内,执行局应填写结案登记表,经执行局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结案表交立案庭登记结案。

    第十六条    执行局应将其所执结的案件,在结案登记表交立案庭后三十日内完成卷宗装订工作并归档。

                           第五节    督    查

    第十七条    执行局必须准确填报或在计算机网络里输入首次执行日期、变更执行组、结案等执行流程管理信息。有关资料的填报质量和信息输入质量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立案庭每月将执行等有关情况列表报院领导,并通报各业务庭。

    第十八条    立案庭如发现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应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其分管副院长处理,同时抄送院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第十九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副院长处理。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3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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