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提出的一项工作目标,是人民法院新世纪队伍建设的根本方向。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作者仅就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提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所谓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它的指向是共同职业信仰、道德礼仪、知识背景下的法官群体所具有的独特的职业精神、职业尊荣及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要造就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中立的裁判思维方式、公正价值趋向和崇高职业伦理道德的稳定的法官队伍,使法官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中坚力量。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官职业化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它独特的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从法官的素质、制度的落实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终极目标。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具有独特的职业属性,即独特的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法官不仅具有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实践素养、审判技能和经验。这就要求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意味着法官具有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高度的道德修养,能够刚正不阿、公正高效地裁决社会纠纷案件,意味着法官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地位,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法律。因此,法官职业化的深刻内涵,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全面提高人民法官职业素养的需要。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职权的真正回归。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与气质实际上不仅会使法官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实现司法权的科学归位,还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会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使审判权掌握在高素质的精英法官手中,彻底改变“泛司法”的现实诟病,从而充分发挥法官在法治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公正与效率,提高司法权威的需要。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近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二、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2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国法官队伍有一个基本判断:这支队伍总体是好的,但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违法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肖扬院长在会上说:“我国法官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知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也难以有效建立。”据统计,全国法院正式在编的人数是31万人,其中的法官是20万左右,每个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在20至30件,而美国的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大约在300至400件。我国法官的办案效率与国外法官办案效率的差距之大,是以十倍率计算。法官办案效率低下的原因既有素质不高的原因,也有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下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观念综合作用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民众参与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一致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实际上,专家学者和群众对法官的要求几乎是一致的,即法官应当是道德品行完美的人。而众多的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报道却不时让法官们对同行中某些人的不当言行汗颜。其主要表现在: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等等。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现实与理想差距的缩短,关键在于我们要提高法官的素质,真正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品德高尚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二)法官职能行政化现象的存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法院所有人员混同一体,将法官与政法其他人员混同一体,将法官和公务员混同一体,采取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法官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首先是法官身份公务员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被统称为“干警”,完全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所有的审判职务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所有的法官都处在界限鲜明的行政等级体系之中。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等级,但仍然采取了“工龄加职务”行政等级化的评定标准,行政职务的升迁仍然是法官追求的目标。其次是法官工作行政化。法官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审判人员和审判权管理处于分散化和无序状态。在审判庭从事案件审判的是法官,从事党务、文秘、统计、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也是法官。这种直接参与的做法,混淆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数级行政或准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这种管理实际上是行政首长制的缩影,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规律,导致审判“暗箱操作”,法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提高缓慢 。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地方化”倾向 。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主,法官的选任基本与当地人大挂钩,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这主要指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人民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主,法官的选任基本与当地人大挂钩,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这样体制的设立,最初是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解决纠纷出发的,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表现出不好的一面:一是法官的物质待遇完全以当地经济发展为基准点,造成经济发达地区与贫穷落后地区之间法官的薪金、福利待遇差距。二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纠纷的种类会日益增多,法官需要的知识面越来越广,审判业务日趋复杂,这些地区的法官自我改善意识会越来越强,从而带动了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市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相对要慢一些,容易导致法官队伍的两极分化,从而易导致两种情形:一种是危机感没有那么强烈,得过且过;另一种是危机感很强,努力向发达地区靠拢。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容易使人才不均衡的矛盾。那么一个差距非常明显的职业,又如何实现职业化。
(四)法官保障的还不到位。法官具有审判人员和普通社会成员的双重身份性,同样与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各种社会条件的客观制约,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法官很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一是法官缺乏身份保障。在许多地方,法院仍然视为地方的一个部门,法官被当作普通干部。虽然法官法对法官身份给予明确,但没有建立明确的法官任期等具体的保障制度,法官的身份仍然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践中,法官随时可能因各种理由像公务员一样被免职、降职、调动工作,这种职务的变动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二是法官缺乏职务保障。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旦法官职务受到干扰或侵犯,缺乏具体而有力的保障措施。法院审判工作中经常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甚至受到诬陷、侮辱、攻击,承受巨大的压力,如果屈从于干扰和压力就违背了法律原则,坚持法律原则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保障制度,常常处于左右为难,欲争无力的状态。三是法官缺乏经济保障。地方法院的经费来自于地方财政,在我国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的工资,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十分清贫,许多基层法官是在凭思想觉悟工作。法官缺乏保障的微薄收入,难以保证法官体面的生活。需要为生计忧虑的职业,在社会上是没有职业尊荣可言的。缺乏充足的经济保障,使法官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不但难以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也严重影响了现有法官队伍的稳定,这是近年来法院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
(五)法官监督表面化。目前监督法官的渠道较多,在法院外部有人大的权力监督、组织人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在法院内部有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本院的领导监督和本院纪检部门、审判监督庭的部门监督,但这种监督较晚,并带有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性质,缺少法官群体内平等民主的自我监督,容易使监督体系存在空白。外在监督方式不够科学,违背审判规律,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往往产生干扰。一方面监督越位,加重了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倾向,削弱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能力,妨碍了法官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监督缺位,该管的事没有管或力度不够,客观上为法官分担了责任,留下了监督漏洞,使个别法官可能因此而逃脱制裁。
三、法官职业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经验,就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我们能否有所作为,人民法院能否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
(二)坚持法治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好,队伍建设也罢,毫无疑问都应当贯彻这一方略。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应当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进行,即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不可能取得成功。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也就会引导和推动发展的实践方向。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更新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自觉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正确对待法院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的难点问题,并着眼长远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官职业化建设,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还应当落实到具体制度与措施中去。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顺应法治建设需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着力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改革法官选拔、任用制度。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抬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我认为,今后各级法院补充审判人员,必须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并由省高院组织的统一笔试,通过后再由用人单位进行面试、体检、政审,最后择优遴选。被录用人员在被任命为法官职务前,必须在省法官培训学院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法官。另外,还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新录用的法官,应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法院,使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审判经验积累。
(二)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也就是说,法院领导干部首先应是法官或“具备法官条件”,这是其最基本的任职条件。但是法院领导干部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官,他们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进行管理与协调,因此,他应当比普通法官具有更高的职业素质。
(三)建立预备法官制度。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要实行少数化、精英化,这就要求必须在法院内部科学地、合理地确定法官的员额,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的重任。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的人数会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原来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将不再担任法官,现有的法官工作任务有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使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保证司法公正;可以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确保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法官队伍精英化,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和配套措施。没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失去支撑,也无法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书记员的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和对新招书记员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利于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对严格法官的来源和渠道,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书记员的管理、聘用等进行了规范,我们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尽快在书记员编制、选任制度和职级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各级法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要不断健全完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高地,并继续加强岗位培训。
(六)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完善法官职业监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现行的法院监察制度,由监察部门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进行追究处理的主要职能,专业特点不鲜明。我认为,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带有鲜明专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为重点,着眼于涉及程序的有关行为,不仅要约束法官业内行为,还要约束法官业外行为,要把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有关业内和业外行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要加强法官职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审判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在哪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在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除积极做好上述工作之外,我们还要结合我国面积大,公民素质参差不齐,贫富悬殊较大的国情,注意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与社会化的结合。因为我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一个乡土社会,基层的乡土文化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处在特殊社会背景之中。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民众多关注于司法和执法的结果,而对裁判的过程、理由不太关心;民众的利益评价标准带有更多的私人性质,而缺乏对公共政策的考虑。所以,我们在加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进程中,一方面应大力倡导法官需树立有别于常人的观念意识、知识理念及行为方式,谨言慎行,不落俗套,在一定意义上做“孤独”的裁判者。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司法的亲和力和社会性。再一方面,应为民众参与司法提供途径。在强调司法的开放性、公开性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让公众不仅看到实质结果上的公正,而且知晓公正是如何实现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我国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要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将会取得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