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民事、行政再审工作,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收案审查
接收立案庭移送的再审案件后,内勤应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一)审查所收卷宗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移送的卷宗材料应包括:
1、立案审批表和案件流转卡;
2、决定再审裁定书及决定再审送达回证;
3、原审(一、二审)卷宗正卷和副卷及立案审查卷;
4、当事人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两份;
5、其他需要移送的有关材料。
(二)经审查卷宗及有关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立案庭。
(三)经审查符合收案条件的,应进行签收登记,并及时送交庭长确定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二节 阅 卷
(一)主审人应在接案后十五日内阅卷完毕,并制作阅卷笔录。
(二)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应注意审阅下列问题:
1、刑事再审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原判认定事实证据是否确凿,量刑是否适当,当事人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2、行政再审案,应重点审查行政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适用的法律、政策是否正确。
3、民事再审案件,应当对原、被告诉讼请求及答辩理由、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新举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三)主审人阅卷后,认为需要调查取证、鉴定及勘验现场的,合议庭应及时研究。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审计鉴定的,由主审人报请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
(四)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阅卷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可以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五)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除外)、行政再审案件依法不得调解。
(六)下列案件经院长签发可以迳行作出处理:
1、当事人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
2、经合议庭评议维持原判的;
3、符合诉讼终结条件的。
第三节 开庭前的准备
(一)对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经合议庭研究,明确庭审中的分工及开庭时间和地点,并由主审人拟出庭审提纲。
2、对决定再审的抗诉案件或者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书记员必须在开庭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书记员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4、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出公告,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时间和地点。
5、原审被告尚在服刑的,合议庭成员可持提押票或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有关法律手续,将原审被告人的执行场所换押到当地公安机关看守所候审,不具备开庭条件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经合议庭研究,明确庭审中的分工及开庭时间、地点、并由主审人拟出庭审提纲。
2、主审人应在开庭审理十五日前发出开庭传票和通知,及时给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送达申请书或再审申请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送达日期。
3、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它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在审判庭进行。
(二)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做到着装整齐,庄重严肃,语言规范。
(三)刑事再审案件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除参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审判长宣读再审决定书或者宣布本案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的。
2、法庭调查阶段,由合议庭成员宣读原审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3、法庭调查应针对申诉或者抗诉的理由,查清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
4、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相互之间进行辩论;
5、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应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6、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权利。
7、刑事再审案件的第二审公诉案件和第一、二审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可以参照以上规定。
(三)对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开庭,除参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外,还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审判长应宣读再审决定书。
2、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诉或再审申请理由,然后由对方当事人依次进行答辩。
3、法庭调查时,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和争执的焦点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前,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就本争议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辩论。
5、法庭辩论结束后,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6、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应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及时制止,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节 评议与裁判
(一)合议庭评议刑事再审案件时,应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1、主审人应写出审理报告,并应全面如实的向合议庭汇报案情。
2、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围绕全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公正、客观、平等地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
3、合议庭评议刑事案件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判决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经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4)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的,原判刑事部分有错误,只对刑事部分进行改判,维持原判对民事部分所作的裁决;原判民事部分有错误,只对民事部分进行改判,维持原判对刑事部分所作的裁决;原判刑事、民事部分均有错误,则应一并改判。
(二)合议庭评议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应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1、主审人应写出审理报告,并应全面如实地向合议庭汇报案情。
2、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围绕全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公正、客观、平等地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
3、合议庭评议案件,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再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4)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5)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处理或者判决、变更。
(三)庭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对合议庭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后与庭长或分管副院长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主审人应写出审理报告,经庭长审阅后打印15份。
(五)审委会讨论决定或合议庭评议维持原判的案件,主审人应在决定或评议后五日内写出裁判文书。
第六节 结案及卷宗归档
(一)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均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刑事再审案件,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主审人应按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二)案件审结后,除遇特殊情况外,主审人应在十五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三)结案后主审人应将原审卷宗和调卷函、立案卡、结案卡、案件流转卡及时交立案庭,同时将再审卷宗装订整齐,交内勤统一归档。
本细则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