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指导 -> 典型性案例

恃强凌弱 法盲少年触刑律

  发布时间:2004-11-18 15:25:16


    近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左某、李某分别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五个月。

    2003年8月17日10时许,左某伙同李某去找朋友借钱,左某因记不清朋友租房的具体位置,而误入被害人张某的住房。当张某问左某为何进入自己的房间时,平时横贯了的左某蛮横地说:“我想进谁家就进谁家”,并喊门外的李某一起进入该屋,拿起张某屋内的一把工艺刀架到张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为发泄不满,左某又打了张某两耳光。在确认没有钱的情况下,左某、李某二人穿上张某的一件T恤衫和一件短袖衬衣(共价值35元)后又抢走张某的一个易拉罐照相机(价值60元)和一只布狗(价值50元)。临走时,左某又威胁张某为其准备50元钱。13时许,左某、李某二人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济源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左某、李某四年、三年有期徒行。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某、李某无事生非,肆意挑衅,为寻求刺激而耍流氓,逞威风,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和特征,应定寻衅滋事罪。一审定性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96号   邮编:459000   联系电话:0391-5566088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