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李某却因一堵墙,将邻居打伤,不但伤了邻里之间的和气,而且也为之付出了代价。
2003年3月8日,李某看到邻居许某家正在砌墙,遂上前阻拦,说该墙挡住了他家去地的路。双方一来一往便争吵起来,并由争吵上升为厮打。许某上前阻拦,被李某打伤。第二天,还为此事而气愤不过的李某又拿铁锤砸许某新砌的墙,许某上前阻拦时,再次遭到李某的殴打。经鉴定,许某所受的伤为轻微伤,治疗共计花去各类医疗费用3215.22元。随后,许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济源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规定,依法判处李某赔偿许某损失3215.22元。李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矛盾,应该互谅互让,通过协商及其它正当途径解决。在2003年3月8日双方发生的争执中,李某将许某打伤,主要过错应在李某,原审对许某当日支出费用的责任划分明确。李某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而是动用其他手段,并将许某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此外,李某由于过错侵害了许某的人身,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对李某做出了终审判决,赔偿许某各类损失共计3215.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