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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案件办理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3-09-12 09:56:07


    1、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上级法院领导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2、移送案件应由立案庭统一登记,填写案件移送稿,由立案庭报送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转送各业务庭室。

    3、移送案件要有书面的请求报告,写明理由、原因及有关事项。

    4、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案件,需有审委会研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请示,一般不予答复。

    5、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等,需有书面申请,写清事由,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请示,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答复。

    6、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严格按程序执行,填写上诉移送函,统一报送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登记。

    7、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基层人民法院的请示、移送函、上诉案卷后,要在法定期限内转交有关部门作出明确答复。

    8、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基层人民法院的请示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9、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随案卷移交,由立案庭负责,一案一结算。

    10、中级人民法院不得私自过问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没有书面正式通知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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