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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细则

发布时间:2003-09-12 09:58:53


    一、审判委员会主要就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决定。

    二、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由副院长代院长主持,没有特殊原因,其他委员不得随意缺席。

    三、研究评议案件要本着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全面、公正,开诚布公,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施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人的意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

    五、报请审判委员会的案件须先由合议庭合议。合议之后,难以确定的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应由主管院长决定。

    六、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提前3天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七、办公室负责向院长请示决定审判委员会召开。

    八、研究案件时,主审人应对争议焦点、主要事实、证据及疑难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合议庭意见或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仔细听取承办人员的汇报,有秩序的分别发表看法,不得随意打断别人的发言。结束后各委员分别签字。

    十、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将案件的研究、评议情况向审判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十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间定为每周的周三,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研究的,主管院长同意后可随时进行研究。

    十二、建立讨论研究案件专用记录本,对每个案件的研究要点,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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