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济源中院鞭炮阵阵,一面写着“千里迢迢 不畏严寒 披荆斩棘 为企解忧”的锦旗送到中院副院长万金生和民二庭庭长王济锋手中,一张大红的感谢信贴在了中院门前。这是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前来感谢济源中院民二庭两位法官12月17日冒着严寒到湘潭江麓冶金机械制造公司为豫光集团公司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事情的原委是2004年1月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公司)与湘潭江麓冶金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江麓公司)签订了订购铅铸渣机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江麓公司为豫光公司定做铅铸渣机机组一套,重量230余吨,价值17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4年11月1日,违约责任:如豫光公司要求中途退货,豫光公司应向江麓公司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20%,并赔偿江麓公司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江麓公司不能交货,江麓公司应向豫光公司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价格的20%,并赔偿豫光公司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30万元,江麓公司即开始进行生产铅铸渣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钢材价格上涨,成本不断增加,但江麓公司还是在合同约定期间将铅铸渣机机组制作完毕,江麓公司提出要求增加价款50万元,豫光公司对钢材价格上涨不持异议,认为可以适当增加价款,只同意增加2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江麓公司和豫光公司都纷纷来电来人要求对此案进行调解,纠纷如解决不及时调解决,双方都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民二庭对双方意见进行了分析:首先,江麓公司生产的铅铸渣机机组如不卖给豫光公司,江麓公司的铅铸渣机机组将成为废铁一堆;其次,豫光公司如不买江麓公司的铅铸渣机机组而又寻找新的制作厂家,制作时间最短也要在六个月以上,而且现在制作的成本比江麓公司制作的成本还高。通过分析后,大家一直认为,民商事法官就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做到司法为民。为此,在庭长的带领下,于12月18日千里迢迢直江麓公司的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两位法官忘记了休息,直接找江麓公司和豫光公司的领导,说明来意,江麓公司对两位法官的到来和对纠纷进行调解表示欢迎,同时,也愿积极配合法官做好这次工作。豫光公司也表示诚意,愿做让步,把损失降低到最底限度。有了双方的诚意,两位法官就此以情讲法,以法说理,并讲明如纠纷再拖延下去,必定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达成意向,由豫光公司在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增加30万元,一次结清,由豫光公司将铅铸渣机机组一次拉回。为保证意向的落实,两位法官一面敦促豫光公司电汇此款,一面敦促江麓公司让豫光公司尽快装车,经过两天的努力,30万元的汇款到了江麓公司的账上,230吨的铅铸渣机机组也装上了车。12月30日,当豫光公司收到铅铸渣机机组后,第二天,便向济源中院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