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指导 -> 典型性案例

纪检书记不自重 侵吞公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5-04-12 17:03:50


    近日,原河南锦捷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张应明,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99年张应明被任命为中共河南锦捷集团公司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分管纪检、工会、基建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张应明在分管公司行管、基建工作期间,收取浴池承包款、废树脂粉销售款、电石渣铁承包款共计436500元,没有上缴公司财务,由自己私自保管。该款大部分由河南锦捷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张应明用于业务开支,余款135445.5元一直留存在张手中。2003年7月至9月,在公司改制期间张应明隐瞒该款未向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申报。2003年9月26日张应明又将该款作为个人股金入股到改制后的河南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占为己有。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96号   邮编:459000   联系电话:0391-5566088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