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案件质量,判决案件实行合议庭合议的制度。研究、合议案件要本着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开诚布公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研究案件时,主审人应对争议焦点、主要事实、证据及疑难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对重大、疑难及上级催办的案件的研究请主管院长参加;合议庭及本庭难以确定的案件需要院审委会研究的,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长决定。
四、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将案件的研究、合议情况向本庭以外人员泄露。
五、研究案件时间定为每周三,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研究的,经庭长同意后可随时进行研究。
六、建立讨论研究案件专用记录本,对每个案件的研究要点由书记员负责记录,并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