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简称05《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与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简称95《条例》)相比,更详细更具体,增强了实用性与操作性。特别是比较关键、敏感性问题,诸如: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敷衍了事、截访、堵访、久拖不决,以致小事酿成大事;频繁进省城或进京走访,加重了信访人的经济负担,使同一信访重复处理;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95《条例》实施9年来,对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概言之:信访总量上升,群众越级上访增多;涉法信访增多;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数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冲击接待场所,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采取静坐、静卧、扯横幅、穿墨衣等极端方式上访;突发性、对立性和带有暴力倾向性的上访增多,扬言要采取自杀、搞爆炸、伤及他人人身安全等手段进行上访等等。面对新的信访形势,当前信访渠道不畅通,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拦截、阻碍群众正常信访,导致矛盾最后上交;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是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05《条例》确定了以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修改的总体思路。经过修改,05《条例》对一些重要敏感性问题作了详细具体规定。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提出意见权和申诉权。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甚至对正常上访群众进行截访、堵访等突出问题,05《条例》较95《条例》有了突破性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三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人可在接待日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可以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等等。
二、近年来,一些信访人认为在基层信访不解决问题,频繁进省城或进京走访,既加重了经济负担,又使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重了社会管理成本。为使信访人信访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度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05《条例》较95《条例》做了新的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减少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三、为解决重复信访问题,修改后的05《条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较95《条例》有了突破性规定。即:在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四、公民的提出建议权和申诉权受宪法保护,但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制止恶意缠诉,05《条例》突破95《条例》的规定,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人员,煽动、串联、威胁、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做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提起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材料内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五、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先信访群众之急而急。目前,一些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委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以致小事酿成大事,变小访为大访,甚至越级赴京上访,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05《条例》较95《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一是,05《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是,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05《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四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05《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委、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5《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更好的维护信访秩序,有利于信访渠道的畅通,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