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院党组会议事活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院党组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并主持会议。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成员为会议参加人员,办公室、政治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因会议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五、党组会议事事项:
1、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提出落实意见。
2、研究和确定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问题。
3、审议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4、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党务工作、队伍建议、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本院干部的奖惩、任免、调配、培训、晋职晋级和其他有关人事问题。
6、研究基层法院院长人选推荐问题。
7、讨论决定院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8、需要院党组决定的其他问题。
六、议题的提交与准备:需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及有关单位提出,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研究讨论;提交事项的党组成员及有关单位应事先做好汇报准备,提出初步意见。
七、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等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
八、院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在院党组会或上级未改变原决定前,个人必须执行党组会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