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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毕业未安置 少女状告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5-05-16 10:45:22


    国家统招的中专生杨某毕业后,长期未获安置,遂将人事局诉至法院,要求人事局履行职责,安置对口专业工作,并赔偿经济损失3.08万元。日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女)1996年参加中招,被国家某环境保护学校录取,系统招生。2000年7月,杨某取得毕业证书后,持河南省人事厅换发的就业报到证多次到济源市人事局请求分配工作,未获安置。

    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2000年毕业的中专生,而按有关文件规定:国家计划招收的统分毕业生,采取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从2000年起,有条件的市地可以把尚未并轨的中专毕业生引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其就业的具体办法可参照不包分配毕业生的就业办法进行。因此济源市按照国家普招计划招收的统分毕业生应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规定,并不违反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政策。文件规定的并轨前招收的统分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采取计划分配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这里的“原则上”安排并非必须或应当安排,“安排”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因此上诉人要求人事局为其安排工作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无法律、法规和充分的政策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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