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导游未经游客同意,擅自离团,游客一怒之下降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牛某等七人损失6545元,并给付违约金5990.7元。据悉,此案为济源市首例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7月14日,牛某等七人与济源市交通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该旅行社负责组织牛某等七人到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组团标准等级为标准团,团费总额为1.9万余元,预付款数额1.3万元,发团时间为2004年7月17日。次日,牛某等七人向该旅行社交纳了预付款1.3万元,该旅行社委托郑州山水旅行社预购了机票。7月17日早上,交通旅行社的导游齐某和司机到约定地点接走牛某等七人和三个小孩,由于路上堵车,赶到机场时,飞机已经起飞。牛某等七人退票后,每人又出资购买了次日的机票。安排好牛某等人的食宿后,导游齐某未经七人同意,便与司机一同返回济源。次日,牛某等七人乘机飞往昆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交通旅行社赔偿牛某等七人损失6545元,并给付违约金5990.7元。该旅行社不服此判决,上诉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济源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无论是让郑州山水旅行社代购机票还是让云南青年旅行社为牛某等人提供服务,都是交通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方式,是同行业之间的协作,也是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手段,而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交通旅行社作为合同相对人,其所负的合同义务如需转移,必须征得合同权利方即牛某等七人的同意。从济源到郑州之间的行程安排,双方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但行程安排的义务应由交通旅行社负担,误机的损失也应由交通旅行社承担。齐某作为导游,本应积极履行职务行为,但其却在游客登机的前一天擅自离团,致使团队无人负责,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