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源市上访老户常怀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访二十余年,2002年6月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一审、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后,经济源中院终审,常怀林不服,又提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济源中院审监庭的合议庭成员不厌其烦,多次到有关部门做思想工作和协调,终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五一前夕,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收到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常怀林给中院送来锦旗并燃放鞭炮,以表示感激之情。
常怀林于1973年4月在原济源县磺矿参加工作,1982年10月原济源县人民政府通过(1982)119文件关停原济源县磺矿,常怀林系计划内合同工,被分流到原济源县太行煤矿工作,在培训期间,常怀林因孩子有病回家探视,途中遭歹徒抢劫受伤,住院期间,经检查其患有三期矽肺病,为此,常怀林支付医疗费用76000余元。因其未到该煤矿上班,济源市太行煤矿于1983年元月将其除名。常怀林为安置问题及职业病有关治疗费不能解决,常年上访。在上访期间,经济源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核实,常怀林1994年以前乡级以上卫生院医疗费共计58000元,乡级以下卫生院医疗费24000元。济源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济源市信访局到太行煤矿要求给付常怀林医疗费,太行煤矿只同意支付常25000元。1995年6月20日,市信访局让常怀林出具一份个人意见:“1982年至1994年11月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问题,经信访局做工作,同意按20000元付给,此为终结意见,永不上访(在本月底全部付清)”。此后, 直至2001年元月太行煤矿才经信访局转付给常怀林25000元。后常怀林认为该意见是市信访局逼其写的。为此,常怀林于2002年6月24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8日作出判决,后因济源市磺矿留守处和常怀林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003年12月18日,应常怀林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济源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重审判决后常怀林、济源市磺矿留守处不服,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二审认为:常怀林的诉讼请求,在其提起诉讼之前,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信访局多次协调并最终作出了处理意见,对该处理意见常怀林也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由此说明常怀林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进行了处分,并且政府有关部门也按处理意见将款项付与常怀林,对常怀林的该民事权利处分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常怀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过程中受到胁迫,由此说明常怀林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虽然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按期履行,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时,常怀林也接受了全部款项,至此,常怀林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主要内容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由此应当认定常怀林事实上已经认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因此,常怀林对已经自己依法处分过的民事权利再行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撤销了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常怀林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常怀林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并多次到市委、市政府及市信访局上访。多次流露出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就进京上访或自尽的想法,并且对立情绪大,个人情绪比较冲动。经该院立案庭复查后,立即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案件转入审监庭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清了事实,找准了纠纷的结症,审监庭的法官们认为申诉人常怀林所患矽肺病,系在磺矿工作期间所得职业病,且呼吸困难病情严重,多年来为生活费和治疗矽肺病已负债累累。虽然政府有关部门为常怀林解决了 安置问题,但在未安置期间的 生活费和 医疗费未能得以解决。虽常怀林在上访期间为获得20000元,曾表示永不上访,并不能说明把诉讼权利也一并作了处分,况且20000元不仅未及时给付,同时也与常的实际支出相差较大。为此酿成诉讼。常怀林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目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决定进行一次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安定的 一场攻坚战。合议庭的法官们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念。在再审过程中,一方面稳定申诉人常怀林的 情绪,让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要做出过激举动。另一方面不厌其烦,始终坚持“热心、耐心、诚心、恒心、公心”数十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并多次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也非常重视该案。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使这起上访达二十余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收到了案结事了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