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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党委领导、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0:36:33


    一、接受党委领导制度

    1、坚持每月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传达中央和省、市委制度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院实际贯彻落实,做到政令畅通。

    2、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本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3、凡召开院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将召开日期和议题提前十天报上级党委。

    4、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于会后十五日内,将会议情况报告和记录报送上级党委。

    二、接受人大监督制度

    1、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各项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2、认真接待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视察、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处理结果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3、对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应主动提供方便,积极配合,不得推拖或采取其它消极态度。

    4、对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应及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省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参加。

    5、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执法执纪检查、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并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法院廉政监督员。

    6、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

    7、对人大常委会转来的要求报结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案件,各承办庭、室应在一个半月内办结并上报。

    8、对报告查处结果的案件,人大主任会议认为处理不当,要求本院复议的,应及时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于三十日内上报。

    9、人大主任会议认为确属错案,决定或责成本院依法纠正或处理的,应及时依法纠正或处理。

    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制度

    1、坚持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四为院长接待群众来访日。

    2、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倾听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公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廉政纪律、监督电话。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5、结合执法执纪检查,每年召开一次由有关人民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倾听群众呼声,开门纳谏。

    6、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严禁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横、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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