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是保证政令畅通,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为推动我市两级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保证督办案件和其他事项的办理和落实,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法院和其他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本院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批转案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有关报刊、简报、新闻媒体披漏的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查办情况。
(六)其他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任务的分解、下达、督促结果的催办、汇总与反馈;主办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办理,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有关领导和办公室反馈。所查办的事项,责任要落实到人。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落实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决策、决定,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领导批转案件或其他交办事项,要客观全面,如实反映,及时办理;查处问题,要根据事实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一丝不苟,妥善处理。
(三)注重工作效率原则。在接到文件、领导批示或参加重要会议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按要求抓紧研究落实。主办部门须按规定的时限综合反馈落实情况。对于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做到不压、不拖、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确保工作质量原则。从督查事项的催办落实,到办理结果的上报、反馈,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上报落实情况,要紧扣查办内容,讲清情况,做到无偏差、无遗漏。坚持逐级上报,上报材料须经本部门领导审定并签字。
三、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拟办。接到院领导及上级机关的批示、交办事项或上级法院、领导机关作出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后,办公室及有关负责领导决策安排的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必要时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下达。拟办意见一般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方式、督办范围、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进行登记立项。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立项。督查员要逐件登记编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转办单位,一份以备存查。
(三)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督促检查通知函》的形式,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交办时应努力做到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具有可操作性。
(四)催办。《督促检查通知函》发出后,督查人员要及时了解督查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催办的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口头,必要时要发《催办通知函》,并留档备查,或写出催办记录。对承办单位反映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办结。承办单位应按照《督促检查通知函》的要求写出办结报告,并行文上报。办结报告要以院名义行文,着重写明检查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简练,用语规范。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单位加以补充修改。转报下级法院的报告,应写明本院审查意见。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促检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反馈结果的作法具体分为三种,一种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写出专题报告,正式行文上报;二是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重要的,可以编写简报,印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三是对院领导批示的项目,一般要书面写出批示办理情况,汇报并附上原批示件,也可口头予以反馈。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登记表、《督促检查通知函》、办结报告、反馈意见等,整理归档。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成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督查员,负责本部门承办任务的分解、督办、汇总和反馈工作。
(二)严格报告制度。凡督办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后,各部门要及时报告工作制度和落实情况,如果认为督查事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凡明确规定报告期限的,要如期按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凡未确定报告日期的,应在交办后一个月内报告。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情况紧急,需立即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并报结果。
(三)实行通报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办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