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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法院首届“十大精品案件”评选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5-06-06 16:45:27


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全市法院首届“十大精品案件”评选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的标准,在层层推荐筛选、评审委员会投票基础上,经院党组研究,最终确定了全市法院首届“十大精品案件”。

    这10个案件,在卷宗质量方面、实体裁判方面、办案程序方面、裁判文书方面等都符合“十大精品案件”的标准,案件的处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体现了承办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高超的审判艺术、严谨的审判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此对这10起精品案件的10名承办人:王汉洲、李春河、吕振军、王瑞泽、狄丽雯、姬于卫、王素娟、黄存智、邓素云、任秀娥予以通报表扬。

    “十大精品案件”的推荐评选活动,对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增强法官的审判质量意识,培养良好的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着力打造“精品工程”,全面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必将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希望“十大精品案件”的承办人发扬成绩,继续努力,多办精品案件。两级法院全体法官要向“十大精品案件”的承办人学习,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增强精品意识,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特此通报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5月31日

附:“十大精品案件”的基本情况

    1、李昌、李永锋抢劫案

    承    办    人:王汉洲(中院刑一庭庭长)

    合议庭成员:王汉洲(中院刑一庭庭长)

    刘   强(中院刑一庭审判员)

    韩建政(中院刑一庭审判员)

    简要案情:2003年1月28日,李昌、李永锋二人骗租受害人王丰的出租车,在途中将王丰杀害,抢走手机一部和现金160余元,后将王丰尸体扔到山西省垣曲县境内弃车而逃。本案经济源中院审理后判决:李昌、李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主要特点:本案系我市影响较大的一起刑事案件,是中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刑事死刑案。庭前案件承办人进行了认真准备,庭审过程承办人体现了较强的驾驭庭审、判断证据的司法素质,审判程序合法,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尤其是判决书制作质量高,证据分析透彻,论理充分,针对性强,文字表述准确简练,并于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卢银再、杨建平、郭立刚诈骗案

    承    办    人:李春河(市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李春河(市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刘德贵(市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李体富(市法院审监庭审判员)

    简要案情:2003年12月,卢银再、杨建平、郭立刚在购买济源钢厂的液氩过程中,在罐装车上私装水箱盛满水后到济源钢厂过磅后将水放掉,待装上液氩后再过磅出厂,以此方法骗取济源钢厂液氩3.01吨,价值5360元。本案经济源市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三被告构成诈骗罪,判处卢银再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杨建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郭立刚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主要特点:本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此案的判决反映了当前普通刑事案件的新特点,案件认定事实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体现了案件承办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法律思维应变能力。

    3、原告安爱民与被告济源市济嵩煤炭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案

    承    办    人:吕振军(中院民一庭庭长)

    合议庭成员:吕振军(中院民一庭庭长)

    王瑞泽(中院民一庭副庭长)

    黄秋坪(中院民一庭审判员)

    简要案情:被告济源市济嵩煤炭有限公司的资产只有一个济嵩煤矿,在第三人王芙蓉的丈夫吴杰经营该矿期间借取原告安爱民105万元,后吴杰因矿井事故死亡,王芙蓉将该矿卖于他人。2003年4月,安爱民向济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济嵩煤炭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5万元。济源中院经审理判决:济源市济嵩煤炭有限公司偿还安爱民105万元,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王芙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主要特点:该案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曾发生过民工械斗事件,且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审判人员能够立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积极主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缓和当事人思想情绪,正确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书紧紧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展开阐述,制作规范,重点突出,说理透彻,判决结果正确。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4、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王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明伦委托合同纠纷案

    承    办    人:王瑞泽(中院民一庭副庭长)

    合议庭成员:王瑞泽(中院民一庭副庭长)

    姬于卫(中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闫志强(中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简要案情:1993年4月,范王虎承包原济源太行煤矿盘区井煤矿,同年5月转包给济源市克井镇政府,取名为济源市新立煤矿。1994年5月30日范明伦在济源市新立煤矿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新立煤矿款30000元 (王虎购车用)。”后新立煤矿发生承包纠纷,1998年济源五星集团以范王虎为被告、克井镇政府及大社村委为第三人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后,因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在该院进行再审中,克井镇政府提出其在承包期间已付给范王虎承包金589900元(其中有1994年5月30日取款30000元的24号凭证),而范王虎在其他诉讼中多次认可在克井镇政府取款303000元的事实,其中包括范明伦所取30000元,而庭审结束后,范王虎对范明伦所取30000元又予以否认。同年9月该院作出(2001)济经再字第4号判决:范王虎给付济源五星集团承包费;关于范王虎与克井镇政府、大社村委之间的承包费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2001年范王虎以济源市克井镇政府承包合同纠纷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认为,范明伦等三人打的取款条范王虎不认可,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克井镇政府的主张不予支持。2002年济源市克井镇政府向济源市法院起诉,要求范明伦偿还30000元借款,该院判决:范明伦偿还克井镇政府借款30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后范明伦已履行完毕。2002年7月范明伦向济源市法院起诉,要求范王虎赔偿因其委托行为造成的损失31210元。市法院审理认为,范王虎多次自认范明伦取款30000元系替其所取,后虽又否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系胁迫或重大误解,足以证明范明伦取款30000元系替其所取,由于范王虎否认该事实,范明伦遭受损失,范王虎应予赔偿。并作出判决:范王虎偿还范明伦31210元。范王虎不服上诉,济源中院审理认为,范明伦提供的三名证人均一致证明范王虎委托范明伦去新立煤矿取款购车的事实,且与范明伦出具借据上的“范王虎购车用”相印证,结合范王虎多次诉讼外自认范明伦取款30000元系替其所取,认定范明伦在新立煤矿取款30000元系替范王虎所取。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特点:本案一、二审结论相同,但判决所依据的主要理由不同。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争议焦点是范明伦的行为是否受范王虎委托。一审以范王虎未提供证据否定其在其他诉讼中的自认行为,而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二审又结合范明伦提供的三名证人正言和取款时的借据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案件说理全面充分,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营业部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波、李朝杰、济源亚飞汽车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承    办    人:狄丽雯(中院民一庭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吕振军(中院民一庭庭长)

    狄丽雯(中院民一庭审判员)

    张鸿英(中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简要案情:2003年7月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红波归还逾期借款本金24666.16及利息,李朝杰、济源亚飞汽车公司、新乡保险分公司营业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法院经审理判决:1.李红波偿还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借款本金24666.16及利息,李朝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新乡保险分公司营业部承担李红波借款本金及利息的90%的连带清偿责任;3.济源亚飞汽车公司承担李红波借款本金及利息的10%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李红波、李朝杰、济源亚飞汽车公司、新乡保险分公司营业部承担。新乡保险分公司营业部不服提起上诉。济源中院经审理判决:1.维持济源市法院一、二、三项判决内容;2.撤消济源市法院判决的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一审诉讼费用1192元由李红波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新乡保险分公司营业部承担。

    主要特点:此案是一起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贷款保证合同的新类型案件,二审紧紧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新乡保险公司营业部是否应对李红波的欠款本金24666.16元及利息承担90%的连带责任,运用证据、法律展开说理,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裁判文书结构严谨,语言繁简相宜,格式规范。同时该案的处理结果为其他贷款担保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6、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平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裕恒工贸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承    办    人:姬于卫(中院民一庭助理 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黄存智(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狄丽雯(中院民一庭审判员)

    姬于卫(中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简要案情:金福平系济源裕恒工贸有限公司的一股东。2004年2月金福平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源裕恒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分红款100000元。一审审理认为,金福平不具有股东资格,裁定驳回金福平的起诉。金福平不服提起上诉,济源中院审理认为,股东每年能否得到股利取决于股东会是否对股利分配作出决议,只有当该决议作出后,股东才享有股权的实体请求权,法院无权直接清算公司受益并分配利润。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主要特点:这是一起因股东权益纠纷所引发的新类型案件,二审在审理过程中抓住了本案的焦点,即法院能否直接裁决股利分配,进行了正确论述和判断。二审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语言流畅,特别是一、二审均未支持原告的请求,但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使当事人服判息讼,效果良好。

    7、原告轵城信用社与被告中原纸业公司、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承    办    人:王素娟(市法院四法庭助理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席顺易(市法院四法庭副庭长)

    郭    峰(市法院四法庭副庭长)

    王素娟(市法院四法庭助理审判员)

    简要案情:1998年6月,中原造纸厂在济源市轵城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一年,济源市烘缸厂(轵城机械厂)为连带保证人,到期后1999年12月办理了转贷手续,济源市烘缸厂(轵城机械厂)仍为连带保证人。之后,济源市西轵城村委将村办企业中原造纸厂改制为中原纸业公司,由西轵城村委按资产、债务平衡移交的原则将财产转让给中原纸业公司,在西轵城村委出具的资产、债务平衡移交表中,无本案的50万元贷款。之后,济源市轵城镇政府也将镇办企业轵城机械厂改制为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改制文件及产权出让协议中规定,轵城机械厂的债权债务由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改制结束后,轵城镇政府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其已对轵城机械厂的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有遗留,有主管部门轵城镇政府承担。2001年6月,轵城信用社向市法院起诉,要求中原造纸

    厂和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又将中原造纸厂变更为中原纸业公司。该案判决后上诉到济源中院,中院经审理裁定发回重审,期间,轵城信用社申请追加西轵城村委和轵城镇政府为被告。重审期间,市法院认为,1999年12月中原造纸厂在济源市轵城信用社贷款50万元,济源市烘缸厂(轵城机械厂)为连带保证人,有借据及担保合同为证,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虽中原造纸厂1999年12月贷款时的用途为“转贷”,但1998年贷款中的担保人与1999年12月贷款的担保人为同一人,故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西轵城村委按资产、债务平衡移交的原则将财产转让给中原纸业公司,在该村委出具的资产、债务平衡移交表中无本案的5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应由西轵城村委承担。轵城镇政府将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改制结束后,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其已对轵城机械厂的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有遗留,有主管部门轵城镇政府承担,故该笔贷款应由西轵城村委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6月市法院作出(2003)济民一初字第2866号判决:1.济源市西轵城村委偿还轵城信用社借款金额50万元及利息,轵城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济源市轵城信用社要求被告中原纸业公司和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主要特点:此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文书格式规范,简洁精炼,审理过程中牵涉到企业改制,依据企业改制和清算方面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剖析,说理充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逻辑性。

    8、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沃尔玛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清河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承    办    人:黄存智(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合议庭成员:王济锋(中院民二庭庭长)

    黄存智(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黄秋坪(中院民二庭审判员)

    简要案情:河南省沃尔玛公司与郑州雪洋绿色公司均属饮料生产企业,2003年6月河南省沃尔玛公司发现郑州雪洋绿色公司济源销售商李清和经营的清和副食百货批发部开具的一张销售商品为“雪洋维生素”、“雪洋雪菲力汽水”的商业发票,之后沃尔玛公司以郑州雪洋绿色公司大量生产仿冒其公司的新维生素运动饮料产品,并委托李清和在济源境内销售仿冒产品为由,于2003年6月向济源中院起诉,要求郑州雪洋绿色公司和李清和停止侵害,并由雪洋绿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诉讼中,雪洋绿色公司以沃尔玛公司仿冒了其公司新维生素运动饮料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沃尔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经中院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和雪洋绿色公司均主张对方仿冒自己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侵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根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沃尔玛公司不能证明李清和销售的维生素饮料是雪洋绿色公司生产的仿冒产品,其请求李清和承担民事责任,无充足证据,也不予支持。作出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主要特点: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具有新颖性,典型性。本案在审理中,庭前认真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体现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判决书表述全面准确,对证据分析认证透彻到位,论理部分充分严谨,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9、原告焦法元等四人与被告湖北农用车厂、济源市远航物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承    办    人:邓素云(市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李瑞清(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邓素云(市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张清琴(市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简要案情:2002年焦法元等四人分别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济源市远航物贸有限公司购买了湖北农用车厂生产的华通牌农用车四辆,在运行中该四辆车出现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二被告同意进行了维修,共花去维修费34800元,后二被告拒付维修费。2003年9月焦法元等四人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维修费。经市法院审理判决:湖北农用车厂支付给四原告维修费34800元。湖北农用车厂不服提起上诉,经济源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特点: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难点有二,一是四原告购买的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是如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原告将生产商和销售商同时作为被告,究竟二被告谁应承担责任。一审承办人在审理中,抓住本案的关键和要害,理清思路,理顺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充分说理,判决结果准确无误,在社会上对其他生产商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统一。

    10、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风琴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沁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案

    承    办    人:任秀娥(中院行政庭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卢新伟(中院行政庭庭长)

    张刚战(中院行政庭副庭长)

    任秀娥(中院行政庭审判员)

    简要案情:2001年9月济源市建委向申请人范风琴颁发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书,李沁元认为此房屋是其出资所买,范风琴篡改购房发票后,市建委未严格审查,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为范风琴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年6月李沁元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市建委给范风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市法院审理认为,市建委依据范风琴提交的程序完备的证件给范风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行为并无不当,因范风琴对房产的权属情况申报不实,以及李沁元和范风琴、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购房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撤消市建委给范风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范风琴不服提起上诉,济源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特点: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尽管与一审相同,但二审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与一审不同,判决书思路清晰,逻辑性强,叙事说理层次分明,论理部分透彻到位,并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不当之处也适时指出。二审判决书制作规范,从形式到内容,均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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