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市、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干警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法院审判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组对本院、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予以指导和监督。
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庭、室、队支部书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支部成员及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支部成员及领导干部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法院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各法院党组的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上级法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及要求,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目标,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地确立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四)履行监督职责,上级法院主动与当地党委协商,积极参与对下级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内监督五项制定的贯彻落实。
(六)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本院、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党组书记、院长的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对上级党委、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及时传达贯彻,亲自动员、部署。
(二)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三)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设。
(五)对上级党委、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案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结。
(六)召开(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严肃执法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条 党组成员、副院长的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二)经常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对分管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防范性规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三)坚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规定向党组织汇报个人重大事项,成为干警遵纪守法、模范执法的榜样。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一言堂,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重大问题坚持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搞好自查自纠,检查及纠正班子和自身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对待党委、政府、人大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意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及干警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对分管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支部书记、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具体的布置,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支部、本部门干警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按照党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本支部、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考核台帐,切实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针对本部门业务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章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执纪水平。
(五)负责组织对本支部、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六)协助、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按时按要求上报结果。
(七)督促指导本支部、本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严肃执纪,保证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议、决定、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向党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监督、教育、保护、惩处”职能,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
(五)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检查和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由党组主要领导负责,由纪检监察、政工、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目标管理考核、执法执纪检查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的内容为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实施与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党组应分别在年初、年中和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纪委专题报告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情况、半年贯彻落实情况、全年工作总结。各部门每半年向党组书面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对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证、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年终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以上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党组、支部及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领导不执行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问题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按照《关于对全市法院系统干警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受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戒勉。问题严重的,责令责任人辞去职务或者免去职务。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恿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恿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处理外,院长要到省高院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长需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