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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3-09-12 16:01:05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全市法院和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中心受理上列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匿、涂改、销毁或者伪造证据;

   (五)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对上级法院裁判、指令软拖硬抗拒不执行;

   (十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吃喝、送钱物;

   (十二)故意拖延办案,严重超审限,贻误工作;

   (十三)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四)严重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

   (十五)其它影响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第六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举报予以受理,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或将其举报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按有关规定转办。

    第七条    举报中心接待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应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认真审阅,做好登记。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重大的举报及时向本院领导和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作出结论。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署名举报者,举报中心应将初步审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给予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或内容泄露、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有关知情人;

   (三)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对待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若发现前款情况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举报中心每月将举报情况于下月5日前,每季度将综合统计分析情况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中院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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