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全市法院和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中心受理上列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匿、涂改、销毁或者伪造证据;
(五)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对上级法院裁判、指令软拖硬抗拒不执行;
(十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吃喝、送钱物;
(十二)故意拖延办案,严重超审限,贻误工作;
(十三)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四)严重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
(十五)其它影响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第六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举报予以受理,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或将其举报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按有关规定转办。
第七条 举报中心接待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应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认真审阅,做好登记。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重大的举报及时向本院领导和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作出结论。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署名举报者,举报中心应将初步审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给予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或内容泄露、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有关知情人;
(三)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对待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若发现前款情况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举报中心每月将举报情况于下月5日前,每季度将综合统计分析情况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中院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