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行审鉴分立,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近日,济源中院下发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范两级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行为。
由于我市两级法院长期没有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对涉及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由各自对外委托,导致对外委托的程序和鉴定机构的选择都极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中院司法鉴定技术处成立后,针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职责的调整情况,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机构和种类,规定所有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统一由中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对外委托和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不再办理对外委托事宜;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遵循当事人协商优先的原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协商不成,由法院随机指定;《规定》还就鉴定案件的移送受理、鉴定实施、期限、监督等具体程序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由司法鉴定技术处统一对外委托,便于使审判和执行人员集中精力搞好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便于建立统一的鉴定程序,便于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联系鉴定人出庭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