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9日
关于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推进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讼与调解有效对接,有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示范区证券期货纠纷解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效率和效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第四条 注重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五条 加强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主动接受上级法院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加强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郑州商品交易所调解委员会沟通协调,畅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渠道。
第六条 积极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鼓励行业性调解组织开展证券期货调解活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
第八条 鼓励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中的运用。
第九条 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中小投资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讼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基层法院结合自身条件,对适宜调解的证券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先行调解。
第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 对群体性证券纠纷、期货纠纷,需要通过司法判决确定法律适用标准的,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 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定期向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了解调解案件情况;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应向人民法院告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等应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